(2017)皖032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武歌、周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武歌,周金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983号原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环城北路桥星河1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6139-0。法定代表人:俞友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武歌,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周金凤,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武歌、周金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代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