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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珍珍、王守达等与张海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珍,王守达,张海英,杨忠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243号原告张珍珍,女,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电话17739347775。原告王守达,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张海英,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被告杨忠军,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珍珍、王守达诉被告张海英、杨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珍、王守达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海英、杨忠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张珍珍、王守达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海英、杨忠军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珍、王守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珍珍、王守达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涵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