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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丙娥与倪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娥,倪寿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10号原告:张丙娥,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辉(原告之外甥),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倪寿志,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家豪,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丙娥与被告倪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丙娥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娥撤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伟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