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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文全与周万杰、马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全,周万杰,马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55号之一申请人:李文全。被申请人:周万杰。被申请人:马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全诉被告周万杰、马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李文全名下坐落于康博南大道333号德百花园—玫瑰公馆A7号楼3单元17层1701号,合同编号:德百201200274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法律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文全名下坐落于康博南大道333号德百花园—玫瑰公馆A7号楼3单元17层1701号,合同编号:德百201200274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