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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131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建堂与江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堂,江明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31民初47号原告:魏建堂,男,1966年3月29日,汉族,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江明礼,男,1972年1月18日,汉族,住址: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原告魏建堂诉被告江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魏建堂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堂撤诉。本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魏建堂负担。审判员  梁红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