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清波、陈仕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波,陈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波,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杨春桂,福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仕忠,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清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在德化县城东工业区城东保障性住房(一期)6号楼1601有房产[房产证号20××95(合同号)],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具备变现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