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露、肖思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思文,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肖思文,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刘露,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肖思文、刘露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6]0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6]0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肖思文、刘露于2016年6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肖思文、刘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肖思文、刘露作出攸计生征字[2016]0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0539元,女方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0539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1078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41078元,合计82156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肖思文、刘露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肖思文、刘露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6]0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肖思文、刘露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6]0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肖思文、刘露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82156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肖思文、刘露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丽敏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