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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明楷与杨小敏、罗远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楷,杨小敏,罗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明楷,男,生于1954年3月9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小敏,女,生于1964年5月12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被执行人:罗远洪,男,生于1960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黄明楷申请执行杨小敏、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杨小敏、罗远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明楷借款70000元以及垫付诉讼费7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敏、罗远洪已于2016年自动履行40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小敏、罗远洪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明楷借款58000元及垫付诉讼费775元,该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962元由被执行人杨小敏、罗远洪承担,并在前述期间内支付。现因申请执行人黄明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397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文辉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