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国梁诉邹坤支付令申请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国梁,邹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002民督12号申请人苏国梁,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邹坤,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申请人苏国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苏国梁称,2016年12月2日被申请人驾驶甘MR-*号轿车逆行时与申请人驾驶的甘MN02**号轿车刮擦致申请人车辆受损。同年12月8日经双方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车辆损失费500元,被申请人承诺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赔偿款,逾期每日加收违约金100元。协议达成后,被申请人以欠据的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了一张欠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协议履行,故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50元,共计6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邹坤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苏国梁赔偿款500元,逾期违约金150元,共计65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邹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琇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