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林辉超与易仁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超,易仁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370号原告:林辉超,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焱,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仁全,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楷,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辉超与被告易仁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林辉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林辉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林辉超负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