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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苗秀卿、殷秀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秀卿,殷秀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特2号申请人苗秀卿。申请人殷秀兰。申请人苗秀卿、殷秀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苗秀卿、殷秀兰称,二申请人之子苗建平在广东省打工期间与王新奇同居后回家居住,期间于2014年4月生育女儿苗润芳,王新奇于2014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王新奇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新奇,女,原住广东省,失踪前住河南省××县,与申请人苗秀卿、殷秀兰系公媳、婆媳关系。根据文峰乡薛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明及舞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调查结果,王新奇自2014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苗秀卿、殷秀兰申请宣告王新奇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在广东省相关法院公告栏、文峰乡薛村及本院公告栏等发出寻找王新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新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文峰乡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舞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的调查,王新奇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王新奇本人或者相关人员也没有与本院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新奇失踪。二、指定苗秀卿、殷秀兰为失踪人王新奇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孔伟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危莉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