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7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伟,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伟于2016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九次在四平市铁东区凯虹十五峰小区新建楼盘内,趁新楼无人入住房门未锁之际,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楼内十三间房屋内工程电线,之后将电线剥掉外皮,将铜线卖掉。被盗电线总计长度约2000余米,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6581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丢失明细、电器材料合同、扣押清单、照片、四平市价格鉴定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王立伟的供述、证人崔某某、王某乙、吕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伟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立伟作案工具螺丝刀、钳子各一把、蓝色旧书包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王立伟退赔四平市凯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65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宋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