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曹延武诉张斌、赵佩、杨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延武,张斌,赵佩,杨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500号原告:曹延武,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斌,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赵佩,女,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杨丽,女,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曹延武与被告张斌、赵佩、杨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曹延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延武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延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1296元,由原告曹延武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晓宇书 记 员 黎艳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