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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月波,陆清民,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姚慎岳,万苏琴,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徐德刚,徐俊,徐旭,赵小静,兰溪市陆氏纺织有限公司,何美娣,叶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911号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章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法定代表人:陆月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月波,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陆清民,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登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姚慎岳,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慎岳,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万苏琴,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畈口村。法定代表人:徐德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德刚,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旭,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小静,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陆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登胜路18号。法代表人:何美娣,董事长。被执行人:何美娣,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叶汉良,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锦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月波、陆清民、浙江隆鑫纺织有限公司、姚慎岳、万苏琴、兰溪市恒丰纺织有限公司、徐德刚、徐俊、徐旭、赵小静、兰溪市陆氏纺织有限公司、何美娣、叶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31468元、执行费29412元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助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