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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雷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雷亚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447号原告:杨建军,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被告:雷亚斌,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原告杨建军与被告雷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亚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所欠货款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雷亚斌开设茶社时从原告处进货欠款5200元,多次催要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货款。被告雷亚斌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欠款5200元未偿还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商洛市商州区文卫路开办商店,从事烟酒食品等经营。被告雷亚斌经营仙客来茶楼,从原告处购买烟酒等物品。2014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杨建军5200元整。”被告在欠条上签名。之后被告一直未清偿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雷亚斌应按双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双方未约定给付货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给付。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杨建军货款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雷亚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