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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汪海军与孟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军,孟祥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064号原告:汪海军,现住农安县。被告:孟祥柱,现住农安县。原告汪海军与被告孟祥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孟祥柱偿还借款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孟祥柱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款条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定期间偿还,不予偿还是无道理的,故对原告之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九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祥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汪海军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