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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霍春路与王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春路,王超,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84号 原告:霍春路,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庆,北京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4层431。 法定代表人:王清翔,CTO。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俊,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霍春路与被告王超、被告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霍春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霍春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春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霍春路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霍春路4575元。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