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81执1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福伟、柳昔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福伟,柳昔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1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连福伟,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柳昔沅,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初1034号连福伟与柳昔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67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昔沅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已被冻结。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