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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永太汽车零部件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永太汽车零部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催6号申请人:上海永太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北新公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希,厂长。委托代理人:彭宗辉,上海永太汽车零部件厂职工。申请人上海永太汽车零部件厂因不慎遗失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签发的票号30200053/2401276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月25日,出票金额为45万元,出票人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宏昌汽配有限公司)壹张,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找到了该票据,2017年4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告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永太汽车零部件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庆人民陪审员  王浴江人民陪审员  马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