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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伍某1与伍某2,伍某3,伍某4,伍某5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1,伍某2,伍某3,伍某4,伍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397号原告:伍某1,男,192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监护人:伍子兰,女,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伍某2,男,194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伍某3,女,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伍某4,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伍某5,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1与被告伍某2、伍某3、伍某4、伍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1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伍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1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