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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61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作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全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浙江瑞安看守所无法参加诉讼,基本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静附:(2017)皖1204民初61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