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翠琴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216号原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翠琴,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高中文化,原古冶区商业公司第三糖酒副食公司新兴路商店工人,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2013年至2015年,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0次。2012年8月14日因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29日、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5日、2014年7月2日、2014年10月24日、2015年1月2日、2015年5月2日、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5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10月2日、2015年10月27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及天安门地区上访,扰乱了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均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翠琴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02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翠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翠琴系原古冶区商业公司第三糖酒副食公司新兴路商店工人,2002年3月18日,王翠琴承租了古冶区商业公司第三糖酒副食公司所有的新兴路商店营业室西侧两间半房屋及后院,租赁期限截止至2005年4月29日。2004年6月1日,第三糖酒副食公司将新兴路商店整体出售给他人,但并没有通知王翠琴。王翠琴认为其有优先购买权,曾经由古冶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法院最终判决:王翠琴对原承租的两间半房产及后院有优先购买权,王翠琴不能购买其承租的新兴路商店的两间半平房及后院,应向第三糖酒副食公司主张损失赔偿。但王翠琴拒绝按法院判决内容主张损失,而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开始上访。古冶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多次接访王翠琴解释判决内容,相关领导出面给王翠琴提出解决方案,王翠琴均不接受,而是通过在重要会议及重大节日等期间赴省进京到非接访单位上访,对古冶区商务局领导相威胁,多次强行向负责接访的古冶区商业公司五金百货公司经理阎某1等人索要现金累计104000元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王翠琴到北京上访,负责商务局信访维稳工作的古冶商务局局长陈某1到北京接访,王翠琴称不给钱就不回古冶、就惹点事。后陈某1迫于维稳压力指示阎某1给予王翠琴20000元,阎某1与姚某2一起将20000元钱送到王翠琴家。2.2012年11月份十八大开会稳控期,王翠琴到北京上访,负责维稳工作的古冶区商务局陈某1局长指派阎某1到北京与王翠琴联系,王翠琴称三万五万的别说了,也不回去等话。后陈某1电话联系王翠琴说同意给钱,阎某1将王翠琴从北京带回。11月21日,在陈某1的办公室,王翠琴要求给予其60000元钱,陈某1同意给钱,要求王翠琴出具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阎某1与姚某2一起将60000元钱送到王翠琴家。3.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王翠琴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地上访,并电话联系阎某1告诉其已经到北京,并说不给钱就要惹点事。2014年2月28日,王翠琴给负责接访自己的领导古冶区商务局金子忠局长打电话商量要钱的事,后金子忠局长让阎某1带24000元到北京找王翠琴。到北京后,阎某1将24000元钱给了王翠琴。王翠琴在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10日,连续7次受到北京市公安局的训诫。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证据3.到案材料4.金子忠与王翠琴的电话录音5.唐山市政法委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评查意见6.信访局关于王翠琴上访情况的统计、情况说明7.古冶法院关于王翠琴上访的材料8.商务局提交的王翠琴上访情况及接访登记表9.第三糖酒副食公司出卖商店的材料及租赁合同10.王翠琴签字领取钱款的表及保证书11.古冶区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唐山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加强进京非访综合治理及责任追究的事实办法》的文件及2014年5月22日古冶区纪委关于因王翠琴在2014年“五一”期间连续多次非访,给我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李某2党内警告处分的文件。13.公安行政处罚材料、训诫材料14.被告人王翠琴的供述材料15.证人李某1证实:我单位职工王翠琴,因要求古冶区人民法院为其执行优先购买权的事,自2013年开始她多次到北京非访,古冶公安分局因王翠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她12次。2010年底,唐山市政法委对王翠琴的问题做出评查报告后,她还多次进京非访,是无理取闹,我代表我单位来所报案,对王翠琴的行为要求依法处理。2014年2月2日在马家楼接济中心看到王翠琴,经过我劝说王翠琴不回来,我一直到7日才回来,在这期间我始终做她工作,她就是不回来,不回来的理由是“不解决不回来,你来解决不了事。”16.证人姚某1证实称:唐山市政法委于2010年组织有关专家对此案进行评查,2010年9月13日,对此案件作出评查结论。从评查结论下来之后,到2011年初,其与其院的领导接待王翠琴时,将评查结论内容口头告知王翠琴,并做好解释工作。王翠琴对解释不满意,就是要求执行。17.证人王某证实:其与其院信访办主任姚某1接待过王翠琴。因为优先购买权是确认之诉,不在执行范围,没有给王翠琴立案。2010年10月份,唐山市政法委做出对王翠琴申请执行优先购买权的评查报告后,姚某1其俩在其院信访接待室接待的王翠琴。在2010年底到2011年初,接待过王翠琴好几次。将市政法委的评查报告结论口头告知了王翠琴,王翠琴不满意。18.证人姚某2证实:知道给王翠琴钱两次,一次是2012年两会前,王翠琴早到了北京,其和阎某1也住到了北京,期间都是阎某1同王翠琴联系,一直没有见到面,一天陈某1局长来了,其听阎某1说王翠琴必须见到陈某1才露面,第二天是陈某1局长和王翠琴在车边单独聊的,谈了五分钟后,王翠琴就上了车,两车一同回了古冶,第二次是在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阎某1叫其同他去北京接王翠琴,回来之后,陈某1在其办公室给了阎某1六万元现金,钱是用报纸包的,其和阎某1将王翠琴送到了王翠琴家中,其没有上楼,阎某1拿着钱上楼给的。19.证人阎某1证实:王翠琴没有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上访,而是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等地区上访,其单位就负责王翠琴的稳控工作。王翠琴上访问题包案单位是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年因王翠琴稳控不到位,王翠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古冶区商业公司稳控王翠琴的领导李宗立被古冶区纪委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认为给王翠琴钱是商务局领导迫于稳控压力,为减少记账,让五金公司给王翠琴钱。王翠琴不给她钱她就不回来,领导怕王翠琴惹事,花钱买平安,给王翠琴钱确实管事了,她没有非访惹事。在重要节日会议期间,没有稳控住王翠琴,不知她去哪里了,才主动电话联系王翠琴,好找到她,为了防止她在北京惹事,做她的工作,劝她回来。但每次劝是劝不回来,商务局领导出面后,最后只能给她钱,她才能回来,不在北京惹事。王翠琴的上访诉求就是要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行她对古冶区第三糖酒副食公司唐家庄新兴路商店两间半房屋及后院的优先购买权。王翠琴不停地到北京、石家庄等地非访。古冶区商务局领导接待过王翠琴上访问题,古冶区领导也给王翠琴解决过。古冶区领导接待王翠琴时,一般我都参加。2012年10月20日上午,在古冶区信访局305视频接待室,邸义区长、陈某1局长、张某局长、陈某2院长等领导接待王翠琴着,其也参加着。陈某2院长明确告知王翠琴优先购买权是确权之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不能等同于所有权,在未知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权没法执行。邸义区长为不让王翠琴上访,免费租给王翠琴古冶区大市场的摊位,王翠琴不同意,王翠琴要求邸义区长给她在路北区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王翠琴说她出钱买,她买房后就不给领导找麻烦了。邸义区长说王翠琴不符合购买路北区经济适用房条件,同意给王翠琴在市里买一套二手房,王翠琴不同意,后就没解决了。2014年7月5日上午,在古冶区信访局305视频接待室,邸义区长、张某局长、陈某2院长等领导接待王翠琴着。邸义区长向王翠琴宣读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3)冀民申字第2506号民事裁定书:霍某购买新兴路商店是善意取得。新兴路商店系无法分割的整体不宜因部分合同无效便返还该部分房产.第三人王翠琴因被侵害优先购买权而遭受的损失,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所提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翠琴还是要求古冶区法院给她执行新兴路商店她以前承租的两间半房屋及后院。其公司有三四个比王翠琴更困难,却没有给补助,以困难补助的名义给王翠琴钱是怕她惹事。开始认为稳控王翠琴上访都用在王翠琴身上,就写了信访费用。后认为信访费用入账不妥当,以困难补助另外入账。2012年3月份“两会”期间,陈某1局长派我和姚某2去北京,其同王翠琴联系劝她回古冶,当时她在北京,王翠琴就是非要个说法,当天晚上陈某1同严某副局长就来到北京,4日上午,陈某1局长同王翠琴见了面,单独聊之后,陈局长就让王翠琴上了其公司的车,三人在半路上陈局长给我打了电话说回之后给王翠琴二万元,回到古冶后,其按信访费用与姚某2一起将2万元送到王翠琴家。2012年11月十八大前期,陈某1局长派其和姚某2去北京,我们与王翠琴联系,劝其回来,王翠琴称“不回去,让其和领导汇报,她在北京等,如果不符合她的心愿,那她在北京惹事就别怪她了,钱她得不到,也让你们罚去,让你们龙椅都坐不稳,乌纱帽都让你们摘了”,其就同陈局汇报了,陈局说他同王翠琴谈,后同王翠琴说好了,其同姚某2将其接回古冶。21日上午,陈某1对王翠琴说“你要的太多”,王翠琴说少六万不中,陈某1说“六万中,但是你得保证一年内不去任何地方上访,并且写出保证书”,王翠琴说不会写,其就代笔写了一份保证书,名字是王翠琴写的,但她在保证书写了句“要执行不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法院不执行还去上访。签好保证书后其就同姚某2去了她家中,其同王翠琴及其母亲在其家,将六万元给了王翠琴,其将六万从五金公司下了账。2014年召开全国两会,其联系王翠琴,后王翠琴用北京的固定电话打过来,之后多次通话,王翠琴说“别人去北戴河、石家庄过年都给钱了,为什么没有给其”,其问“你想要多少”,王翠琴说“怎么也得给5万元,让其(阎某1)和领导汇报,答应了其就配合,不答应其就给你们惹事”。2014年3月2日,金子忠让其、司机田某1带24000元到北京给王翠琴,把王翠琴接到保定。第二天王翠琴自称还要去北京,王翠琴说“你还没有给我解决事呢。”汇报给金局长,金局长连夜来了见到王翠琴后,王翠琴说“你们将我接到保定,不就是不想让我去北京吗,还不如让我去云南呢”。金局长让费某联系最后定的三亚,其同田某1陪着王翠琴去了三亚。五百公司给王翠琴补助就是因为信访维稳,不是想要主动给她钱。20.证人严某证实:2012年两会期间,陈某1局长找到其让其同他去北京接王翠琴,王翠琴又去北京上访了,第二天,陈局联系见到了王翠琴,其同陈某1、阎某1三人同王翠琴谈话,陈局说“我们接你来回去吧。”王翠琴说“不给钱不回去,回去之后不给解决事情还上北京。”我们做王翠琴的工作,回来后再解决事,在北京也解决不了,王翠琴就同意回来了。21.证人费某证实:2014年两会前,自己曾与金子忠局长及司机申某1去保定,后半夜1点左右到,金子忠和阎某1在隔壁房间与王翠琴谈话,第二天早上吃饭知道要带王翠琴去海南。22.证人陈某1证实:每到重要节假日、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间,王翠琴一个是来单位要,一个是先跑到外地等着找或跟单位联系,用这两种方法要钱,还威胁,没办法只能让阎某1跟她谈,谈好钱数阎某1向其汇报,其同意后,阎某1经手把钱给王翠琴,但这钱不是主动给王翠琴的,她也不享受这些钱。这些钱不给王翠琴肯定不行,不给她,她肯定上访闹事。在其在职期间,王翠琴多次去北京、北戴河、石家庄、唐山市里非信访部门上访。其同意的给过王翠琴一笔6万元的,一笔是2万4千元。都是阎某1跟其汇报后,其同意才给的王翠琴钱,在2010年10月到2013年2月给王翠琴的钱都是其同意的。2012年3月,开两会期间,其负责商务局信访工作,接到阎某1给我打电话,说王翠琴到北京了,我们找到王翠琴,同王翠琴说回去商量,其说“有事我们回去商量”,王说“不给我就不回去”,还提到五、六万,说“别人都给钱了”,其说没带那么多钱也给不了你。王翠琴说“你不给我钱我就给你们惹点事,让你们官都当不好”,最后我同意回去给她2万元,王翠琴就同意回去了。王翠琴所说的这些话对其产生影响,害怕被免职,也怕给区领导找麻烦。2012年十八大期间,五金公司做维稳工作,阎某1同其说王翠琴到北京了,说“三万五万的别说了,也不回去”,其告诉阎某1说劝王翠琴回来,具体钱的事情回来说,其给王翠琴打电话:“我说话肯定算数给你钱,你回来就行了”。十八大快结束,阎某1从北京将王翠琴带回来。十八大之后,王翠琴又到商务局办公室找其,我把阎某1找来了,谈到钱的时候,王翠琴提出要十几万,后来谈到六万王翠琴同意了,其提出让王翠琴签订一年之内不上访的保证书,王翠琴自称不会写由阎某1代笔写的,其给她六万元钱的原因就是怕王翠琴再去北京闹事,一提上北京闹事其心里就突突。23.证人金子忠证实,2014年3月初,两会召开前期,王翠琴去了北京,阎某1向其汇报说,得给她5、6万,“不然就给区委区政府找麻烦,给你们惹事,把你们都刷了。”其让阎某1继续做王翠琴工作,接近召开日期,其给王翠琴打通电话,当时王翠琴在北京,其让她回来,王翠琴说“不回去,别人谁谁都给钱了,不给我钱,我不回去,还得给你们惹点事”,其怕免职,怕给领导找麻烦,起初她要6万元,后来谈好她要24000元。其让阎某1给她24000,将人接到了保定,当晚王翠琴又激动了,其和费某连夜去的保定,最后其定的让王翠琴上海南玩。24.证人李某2证实,2014年7月4日上午,在古冶区信访局与刘某1、张某、刘某2接访王翠琴。当时刘某1劝王翠琴,提到了陈某1、金子忠给她钱的事,王翠琴说“你昨天吃饭了今天还吃不”,最终王翠琴还是要这两间半房,他们到北京接过王翠琴多次,都在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她不配合,每次都是强带。2014年2月28日在金子忠办公室录了金子忠与王翠琴的通话。25.证人田某1证实称,2014年3月2日或3日,其负责开车拉阎某1去北京,到了北京接到王翠琴后,开车拉着阎某1与王翠琴去保定,到了第二天晚上十二点多,王翠琴开始吵闹,其听到王翠琴说“我走,我去北京。”半夜金子忠与费某也来了。后来定的我、阎某1和王翠琴上三亚,又去的重庆。26.证人樊某证实,自己提交了两份录像。2012年10月20日和2014年7月5日。27.证人张某证实,其自2010年8月到古冶区信访局当局长后,其和区领导及王翠琴单位领导及古冶区法院领导多次接待王翠琴,对王翠琴做解释疏导工作,邸义区长等人给王翠琴解决过,邸义区长为了不让王翠琴上访,免费租给王翠琴古冶区大市场摊位,她不同意,她要求邸区长在路北区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邸区长说王翠琴不符合购买路北经济适用房条件,同意给王翠琴在路北区买一套二手房,王翠琴也没同意。2014年7月5日邸义区长向王翠琴宣读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申字第2506号民事裁定书。28.证人申某1证实,在2014年3月份左右,开车拉着金子忠局长和费某副局长一起去了保定,早上吃饭时见过王翠琴。29.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书30.告知材料31.情况说明32.扣押材料33.光盘5张3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翠琴利用信访之名,在个人要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违反信访规定,多次到重点地区、敏感区域和非上访区域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非正常上访期间不服从劝方安排,以不给钱不返回等手段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翠琴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翠琴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翠琴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中所指控的第一项到第六项强拿硬要人民币75000元的犯罪事实,经查,此款系古冶区商业公司五金百货公司给付王翠琴补助款,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王翠琴系强拿硬要,故对此六项指控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王翠琴为自己辩解称:我不认罪,我没罪,我这么多年上访,阎某1经常欺骗我,我没违法,我从来都走正常手续,走了十几年,他们总是骗我,一直没给我解决。我没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我没收到过钱的辩解及被告人王翠琴的辩护人梁兆麟为其辩护称:公诉意见完全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王翠琴无罪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王翠琴的辩护人郭某为其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存在分歧;王翠琴不存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事实行为;王翠琴也不存在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事实行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王翠琴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王翠琴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领取钱款表、笔迹鉴定书、评查意见等证据相佐证,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翠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翠琴违法所得人民币104000元,予以责令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翠琴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没有迫使古冶区商业公司五金百货公司向其交付17万元人民币,没有强拿硬要行为,给其财物是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原判认定的人民币104000元,是古冶区商业局给其的帮扶款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翠琴犯寻衅滋事罪事实的证据均已在庭审时出示并经质证、认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翠琴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王翠琴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原判依法处罚,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关于其辩护人提交的申请鉴定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其所提鉴定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辩护人提交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滑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