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20号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135494。法定代表人:张志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华,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九0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7882862B。法定代表人:夏尧荣,总经理。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3万元(开户行:浙江省绍兴市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杨汛桥支行,账号:20×××62)。张创以其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石粉村莲南路(厦鑫碧水庄园)2幢1-4层、-1层0209房屋提供担保(龙房权证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丰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滨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23万元(开户行:浙江省绍兴市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杨汛桥支行,账号:20×××62)。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张创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溪××(××碧水庄园)2幢1-4层、-1层0209房屋(龙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珊(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