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占江与翁牛特旗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占江,翁牛特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行终24号上诉人于占江,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翁牛特旗公安局,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杨立功,系局长。上诉人于占江因与翁牛特旗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6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于占江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干警在调查事件过程中,对上诉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利,已经触犯了刑法。即使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那么也应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行政处罚。上诉人多年来无数次向被上诉人及检察机关控告上诉干警的不法行为,但至今未果。现依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渎职的干警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