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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贾荣与关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荣江,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贾荣江,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盛世名门。被执行人:关军,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八十四户乡。申请执行人贾荣江申请执行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荣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新4202民督1号支付令,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荣江以案外与被执行人关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关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4202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