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锦佳诚商贸有限公司、江顺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锦佳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正达嘉业焊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江顺英。被执行人:金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锦佳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正达嘉业焊网有限公司、江顺英、金光荣、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48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云已将159062.22元交至本院(执行费1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光荣在招商银行北辰支行账户存款4600元扣划至本院,上述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津0113民初48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