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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露路与岳军明、李春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路,岳军明,李春红,蒋水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657号原告:李露路,男,1985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岳军明,男,1969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春红,女,1981年3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蒋水全,男,1970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李露路与被告岳军明、李春红、蒋水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受理,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军明、李春红、蒋水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露路撤回对被告岳军明、李春红、蒋水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露路承担。审判长  郭小兵审判员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