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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文亮与杨利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亮,杨利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51号原告:王文亮,男,1968年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杨利蒙,女,成年,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亮诉被告杨利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亮于2017年4月14日以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重新出具借据,并承诺尽早偿还借款,原告的权益已得到保障,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利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亮撤回对被告杨利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亮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