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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钟某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生,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7年3月15日被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下帅壮族瑶族乡山奢村委会地名“塘下冲”山场是被告人钟某生父亲钟志强及钟美新的自留山。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生在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韦某等人砍伐“塘下冲”山场的杂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为“塘下冲”山场座落于怀集县下帅乡山奢村三林班6小班1细班,该山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杉、杂;采伐面积52亩,采伐林木蓄积量65立方米(其中杉34立方米、杂31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钟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钟某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五个月以下刑罚。经审理查明,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山奢村委会地名“塘下冲”山场是被告人钟某生父亲钟志强及钟美新的自留山。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生在未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韦某等人砍伐“塘下冲”山场的杂木。经怀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地名为“塘下冲”山场座落于怀集县下帅乡山奢村三林班6小班1细班,该山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杉、杂木;采伐面积52亩,其中采伐杂木蓄积量31立方米。2016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钟某1、钟某2、谭某、韦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钟某生的指认照片,怀林调鉴字(2016)第092号鉴定意见书,怀集县林业局林政股的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及抓获被告人钟某生的经过,被告人钟某生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某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钟某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人民陪审员  徐秋萍人民陪审员  王明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素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