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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16丁二龙与陈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二龙,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丁二龙,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丁二龙与被执行人陈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2016)苏0706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丁二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苏士军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