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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华与被告王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华,王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65号原告:刘凤华。被告:王蓬。原告刘凤华与被告王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凤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原告配件款1.4万及利息3,0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从原告处借配件款1.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华诉被告王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凤华的起诉。案件受理230.00元,退还原告刘凤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