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与被告大地临汾公司、樊某某、曙鹏运业公司、樊某某1、人保长治公司、陈某某、华安邢台公司、人寿呼和浩特公司、张某某、安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樊某某,洪洞县曙鹏运业有限公司,樊某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陈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张某某,涉县安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23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委托代理人李萌,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申某某,女,200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屯留县麟绛镇。原告申某某1,女,200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屯留县麟绛镇。原告申某某2,男,201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屯留县麟绛镇。原告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东堰村*组***号,系三原告之母。原告申某某3,男,1951年9月22日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原告申某某4,女,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屯留县麟绛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临汾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汾河路与鼓楼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临汾国贸中心B座14层。负责人毕永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菅瑞明,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樊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庆,山西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洪洞县曙鹏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鹏运业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辛村乡辛南村。法定代表人范海龙。被告樊某某1,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洪洞县万安镇高公村河西中大街南二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95号。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矿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邢台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8号世贸天街1号楼2301室、2302室。负责人赵恒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呼和浩特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与二环东路交汇处曙光培训大厦3层。负责人李劭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被告涉县安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滩里村北河建材市场南大门。法定代理人赵巨鹏。原告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与被告大地临汾公司、樊某某、曙鹏运业公司、樊某某1、人保长治公司、陈某某、华安邢台公司、人寿呼和浩特公司、张某某、安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以证据欠缺,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606.2元,由原告刘某某、申某某、申某某1、申某某2、申某某3、申某某4承担。审判员 申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