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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刘侯喜、杨乃华、杨阳、张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刘侯喜,杨乃华,杨阳,张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02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主要负责人王振平。委托代理人闫敏。被告刘侯喜。被告杨乃华。被告杨阳。被告张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诚支行与被告刘侯喜、杨乃华、杨阳��张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