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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春林、黎桂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林,黎桂花,梁耀升,孔令杰,严浩华,卫婷婷,李运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林,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桂花,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耀升,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浩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婷婷,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原审被告:李运庆,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上诉人李春林、黎桂花因与被上诉人梁耀升、孔令杰、严浩华、卫婷婷、原审被告李运庆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27日书面通知李春林、黎桂花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李春林、黎桂花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李春林、黎桂花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春林、黎桂花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马健文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