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炎坤、XX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炎坤,XX华,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姜勇燕,郭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金炎坤,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XX华,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3431。法定代表人姜勇燕。被执行人姜勇燕,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郭赟,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金炎坤与XX华、江山市瑞申机械有限公司、姜勇燕、郭赟(2016)浙0803执19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XX华的银行存款41659元,申请人未受清偿债权986681元及利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