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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催1号申请人: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万乐社区卜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04620Q(1/1)。法定代表人:王佳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寅甲,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665253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杭州运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仲 舒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人民陪审员  周有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