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毛建东与陆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东,陆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初字第966号原告:毛建东,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被告:陆建男,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西张泾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东与被告陆建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东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建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建东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建男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东撤回对被告陆建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毛建东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