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催17号申请人: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3层B区***********号)。法定代表人:程荣,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1050005322524414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29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29日、出票人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视盾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杭州力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