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赵东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赵东卫,马静,王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3执99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国市药兴大路26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合作社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东卫,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马静,女,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王利峰,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安国市汇通农业技术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赵东卫、马静、王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赵东卫、马静、王利峰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东卫、马静、王利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东卫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德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