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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兴建与李爱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建,李爱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652号原告:张兴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李爱好,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张兴建与被告李爱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兴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兴建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审 判 员  孙为民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