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欣与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赵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638号原告:王欣,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金辉,男,汉族,住郸城县。原告王欣诉被告赵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欣负担。审判员 屈克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彦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