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坤明与被告范贵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明,范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680号原告:王坤明,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范贵文,男,生于1953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坤明与被告范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坤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贵文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坤明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明撤回对被告范贵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坤明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利霞书 记 员 江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