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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坤明与被告范贵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明,范贵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680号原告:王坤明,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范贵文,男,生于1953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坤明与被告范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坤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贵文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坤明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明撤回对被告范贵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坤明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邱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利霞书 记 员  江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