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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钟XX商品房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钟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231号原告:张XX,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钟XX,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XX与被告钟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钟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