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宪武与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武,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125号原告刘宪武,男,1973年12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723室。法定代表人:王威。本院受理原告刘宪武与被告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宪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宪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刘宪武负担。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