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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心余与姜长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心余,姜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3号申请人程心余。委托代理人杨喆,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姜长虹。本院在执行程心余与姜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陕0326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姜长虹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程心余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4304.88元),受理费275元,执行费419元,共计34998.88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姜长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姜长虹与申请人程心余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姜长虹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案款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9998.88元。该案首期案款15000元已执行完结,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