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平生、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平生,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徐平生,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宜春市。被申请人: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814566-7。法定代表人:徐平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徐平生诉被申请人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经审查,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袁清(预)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平生对被申请人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在清算过程中,因徐平生无力交纳清算费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平生撤回对本案被申请人江西凯宏电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揭春龙审 判 员 朱军宜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