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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与青岛合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悦成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青岛合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悦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雪驰有限公司,罗大臣,张思雨,王洪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1632-0。负责人李盛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刚,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合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工业园雪驰路3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9403192-4。法定代表人罗大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悦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杨家群金水苑12号楼1-6,组织机构代码56117853-8。法定代表人张思雨(曾用名张鑫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雪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工业园雪驰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8155-1。法定代表人王洪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大臣,男,汉族,1982年11月2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张思雨(曾用名张鑫鑫),女,汉族,1989年8月25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洪巍,女,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与被告青岛合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悦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雪驰有限公司、被告罗大臣、被告张思雨、被告王洪巍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合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悦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雪驰有限公司、被告罗大臣、被告张思雨、被告王洪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青岛合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悦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雪驰有限公司、被告罗大臣、被告张思雨、被告王洪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98元,减半收取40249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岛经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尹晓君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