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陈裕华、杨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陈裕华,杨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0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锦华,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男,公司员工。被告:陈裕华,男,汉族,1958年5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杨丽英,女,汉族,1961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告陈裕华、杨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已与陈裕华、杨丽英达成和解,陈裕华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09.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审判员 谢国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