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子金诉王子军健康权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金,王子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855号原告:王子金,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慧,女,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系原告王子金之女。被告:王子军,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金诉被告王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子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王子金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