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子金诉王子军健康权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金,王子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855号原告:王子金,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慧,女,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系原告王子金之女。被告:王子军,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金诉被告王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子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王子金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雨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