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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6行审15号申请人执行人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泌阳县食药监局),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南杨庄西棠路路南。法定代表人梅灿宇,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某,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学山庄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铜山湖风景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泌阳县食药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泌)食药监食罚[2016]第A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泌阳县食药监局以被执行人崇学山庄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野猪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泌阳县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豫泌)食药监食罚[2016]第A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48公斤生野猪肉;2、处以壹拾万元整(10万元)罚款。并于2016年9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另查明,泌阳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1月4日核准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本院认为,一、根据审查查明事实可知,泌阳县食药监局作出的(豫泌)食药监食罚[2016]第A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系泌阳崇学山庄酒店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于2016年11月4日注销,该公司在法律上已终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因此,崇学山庄公司因注销终止已不再是义务人。综上,泌阳县食药监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豫泌)食药监食罚[2016]第A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